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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易字第 1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2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048號、3074號、3750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他字第1376號、第182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拾玖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等案件,經本院認犯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復無固定住居所,堪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規定,於民國95年4 月19日予以羈押,並於95年7 月19日延長羈押2 月,茲本院以前款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9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二、本裁定業於95年9 月13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業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楊得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06-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