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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易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0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中興水塔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甲○○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中興水塔股份有限公司等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王沛雷法 官 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旻弘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0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