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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易字第 4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475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千翔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 告 甲○○兼 代表人

樓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鍾志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千翔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高雅敏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仁豐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06-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