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9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侵占案件(87年度自字第128 號)聲請撤銷通緝,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犯87年度自字第128 號侵占一案,因追訴權時效已完成,請求撤銷通緝云云。
二、經查依被告所犯罪名之追訴權時效期間,加計追訴權時效之停止期間,被告追訴權時效並未消滅,所請撤銷通緝云云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如玲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