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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3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9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侵占案件(87年度自字第128 號)聲請撤銷通緝,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犯87年度自字第128 號侵占一案,因追訴權時效已完成,請求撤銷通緝云云。

二、經查依被告所犯罪名之追訴權時效期間,加計追訴權時效之停止期間,被告追訴權時效並未消滅,所請撤銷通緝云云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如玲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通緝
裁判日期:2006-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