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4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6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呂榮海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交保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復無固定住居所,堪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規定,於民國95年4 月19日予以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疑因遷居不能熟記居住所住址,而遭鈞院誤認無固定住居所,實與逃亡之虞有間,請鈞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甲○○應予羈押之理由非僅一端,業如前述。其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經公訴人於94年12月28日提起公訴,於本院審理中仍繼續以同一手法行詐迄95年

3 月13日,業經證人鍾淑月於95年7 月12日到庭指述綦詳,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羈押原因仍存在,為利後續之審判及執行,仍有羈押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王俊雄法 官 楊得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裁判日期:2006-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