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8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楊國宏律師
尤伯祥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被告聲請撤銷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提出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解除限制出境。
理 由
一、聲請人即本案被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聲請限制出境,經本院訊問被告後,於民國94年
8 月4 日裁定限制出境,被告聲請具保解除限制出境。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目前全力準備本案辯護,力圖洗刷清白,且被告目前月薪約新臺幣30多萬元,且在醫界享有相當學術地位,不可能任意逃亡國外,棄此等高薪及學術地位於不顧,爰聲請撤銷限制出境等語。
三、本院訊問被告時,公訴到庭檢察官並當庭表示:本件限制出境原因並未消滅,且為順利進行本件刑事追訴、審判不宜交保,若本院認可交保,亦宜裁定保證金500萬元等語。
四、本院經查:本院已經多次訊問被告,並於審酌相關卷證資料後認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之重罪,且經常性出入國境,於海外置產,實有逃亡之虞,然參酌被告所提出之法律研究所錄取資料、薪資單、各式獎狀等,可知被告確實於國內尚有相當之學術地位及薪資所得,足認被告為保有此等利益,仍有相當動機樂於接受未來法院追訴、處罰,是其涉嫌重罪逃亡之危險,衡情非不能透過適當之交保方式加以避免,本院考量其自承其月薪約30多萬元,本件收受藥廠之利益等,而其所涉之罪所面臨者乃係最輕7 年有期徒刑之刑罰,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應提出350 萬元保證後解除限制出境,方足資擔保其於未來追訴、審判之順利到庭,爰裁定被告應提出500 萬元保證金後,准予解除出境之限制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清吉
法 官 周群翔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彥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