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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8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66號聲 請 人 甲○○原名陳能規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撤銷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2年1 月29日所為甲○○限制住居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民國92年間限制住居,因聲請人所犯公共危險案件已以92年度交簡字第36號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然限制住居部分尚未解除,為此聲請解除限制住居等語。

二、經調閱本院92年度交簡字第36號被告甲○○公共危險案件全卷(含偵查卷、本院91年度交易字第161 號卷、92年度交易緝字第1 號卷、檢方92年度罰執字第517 號執行卷)可知:

1 聲請人即被告甲○○當時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92年

1 月29日通緝到案後,經訊問後,當庭命限制住居在案,並於92年1 月30日以本院士院儀刑字91交易161 第04487號函請雲林縣虎尾鎮戶政事務所辦理。

2 聲請人涉犯之上開案件,業本院於92年3 月24日以92年度交簡字第36號判決科處罰金銀元2 萬元確定,聲請人在92年5月28日繳納罰金執行完畢。

3 本件限制住居原因已消滅。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嫊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0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