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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自字第 3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自字第30號自 訴 人 乙○○自訴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龔君彥律師被 告 丙○○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丙○○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丙○○前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指自訴人捏造事實誹謗被告,告訴意旨略謂:㈠民國95年1 月10日,被告身為負責人之明日世界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日世界公司)召開董監事會議後,自訴人與監察人莊育宙即將「關店裁員」之資料提供給特定媒體(蘋果日報),並巧妙地給媒體用「關店裁員,總經理丙○○涉嫌淘空遭控背信」的手法妨害被告名譽;㈡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為明日世界公司之法人股東,自訴人則為優加力股份有限公司派駐明日世界公司之代表,於95年1 月10日董監事會議後,即刻通知經濟日報記者有關明日世界公司賣大樓之消息,並巧妙地包裝成「明日世界賣樓換現金」之惡意侮辱。惟上開蘋果日報、經濟日報兩篇報導之消息來源並非自訴人,該等報導中亦無片言隻字提及報導內容係自訴人所述,自訴人與上開報導毫無關係,被告顯係無端興訟。茲敘明如次:㈠就蘋果日報報導部分:參加明日世界公司95年1月10日董監事會議者,除自訴人、被告及監察人莊育宙外,尚有董事邱淑真、紀錄邱淑媛,有會議紀錄1 紙可證,被告豈能恣意指控係自訴人提供消息予蘋果日報?再上開報導中有關明日世界公司門市將再減少7 至10家之內容,報導中亦引述「對此,丙○○表示,目前確實有縮編計畫,目前僅剩20人」等語,可見連被告亦對蘋果日報記者表示確有其事,自訴人又怎能「捏造事實」誹謗被告?況經濟日報之報導中,亦已載明「大股東優加力公司擬控告明日世界董事長丙○○涉嫌掏空公司」,足證雙方就相關事件進入法律程序乙節,已隔空交火,因此蘋果日報上開報導所載明日世界公司總經理丙○○涉嫌淘空,遭控背信等語,原有所本,與自訴人毫不相涉,被告之指訴顯屬虛偽。㈡就經濟日報報導部分:關於所謂「明日世界賣樓換現金」乙節,係經濟日報記者甲○○於報導中引述「明日世界董事長丙○○說,總公司所在內湖大樓當年是法拍屋,取得成本較低,目前市價約2,450萬元,但抵押給銀行才1,600 萬元,並取得2,000 萬元貸款額度,目前實際貸款才1,200 萬元若順利出售的話,估計1個月就可以省下幾十萬元的利息,也可以充實營運資金」等語,而自行加上之標題,則該標題所據之內容來源既係被告自己,被告又何以堅欲攀誣自訴人?再參諸同日另篇經濟日報「新聞幕後」之報導內明載「明日世界老董親自賣樓」之標題,及「明日世界內湖大樓外牆,刊登的出售廣告,電話留的是董事長丙○○的手機號碼」之內文,可見明日世界公司賣樓乙事,係被告親自處理且在外牆大作廣告,自訴人又豈有惡意侮辱之情事可言?綜上,被告明知自訴人與蘋果日報、經濟日報上開報導無關,且並無其所指妨害名譽或惡意侮辱之情事,卻空言指控自訴人捏造事實誹謗被告,且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涉犯誣告罪等語。

二、按誣告罪所侵害者係屬關連性法益,不僅國家司法權因而妄為開始,被誣告人至少業已在名譽上遭受相當之損失,故被誣告人不失為直接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訴(院1542、1545、

16 16 、1641號解釋、26年渝上字第893 號、54年台上字第1139號判例意旨參照)。自訴人以被誣告之被害人身分,提起本件自訴,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自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9 條第1 項之誣告罪嫌,無非係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傳票乙份(證一)、蘋果日報95年1 月12日報導(證二)、經濟日報95年1 月11日報導(證三)、明日世界公司95年1 月10日董事會會議簽到簿及會議記錄(證四)、經濟日報95年1 月6 日報導各乙份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具狀告訴本件自訴人乙○○涉犯妨害名譽罪嫌,惟堅決否認有何誣告之犯行,辯稱:伊認為自訴人確實有伊告訴之妨害名譽事實;伊所以認為經濟日報、蘋果日報上開報導之消息來源是自訴人等,是因為自訴人等有此動機,且該期間自訴人與莊育宙亦同進同出;而董事會當初出席的人員雖不少,但記者說相關資料是優加力公司提供的,而屬優加力公司相關人員,又參與明日世界公司相關決策者,就是自訴人與莊育宙,伊始認為消息來源是自訴人及莊育宙等語。

四、查被告丙○○前於95年1 月16日,與明日世界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即監察人邱淑霞並列為告訴人,具狀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告訴楊明仁、本案自訴人乙○○、莊育宙涉犯妨害名譽罪嫌,告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明仁為告訴人明日世界公司大股東優加力公司董事長,對於明日世界公司7、8 、9 月份產生虧損不滿,故於10月份起透過管道要求退還股款未果,陸續即有不利明日世界公司舉動,對於明日世界公司及總經理丙○○施加壓力。經由連續經濟日報、蘋果日報巨幅版面報導‧‧‧‧,明日世界公司有形及無形的資產損失估計達5000萬到1 億元以上,總經理丙○○的名譽損失更是無法估計。優加力公司已經於94年11月7 日至同年月11月派駐6 人至告訴人公司清查所有帳冊,致遠事務所並於11月28日起,進駐明日世界公司查帳至同年12月22日止。為期4 週之期間內,並未發現任何不法掏空情事,惟優加力公司董事長楊明仁、董事乙○○及明日世界監察人莊育宙在無具體事證下,憑空捏造丙○○掏空情事,為此對楊明仁、本案自訴人乙○○、莊育宙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等語,並以蘋果日報95年1 月12日報導、經濟日報95年1 月11日報導之剪報資料為證,其中,蘋果日報95年1 月12日之報導標題略以:「關店裁員」、「明日世界剩20名員工」、「總經理丙○○涉掏空遭控背信」;經濟日報95年1 月11日報導標題則略以:「明日世界內鬨,大股東告老董」、「優加力公司擬控丙○○涉嫌掏空,黃反控優加力因退股不成引爆爭議」等語,有本院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得卷宗內所附告訴狀

1 份(因該案尚未偵結,是未就告訴狀內容全文引述,僅就已呈現於本案部分略表如上)、剪報2 紙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有罪認定,最高法院著有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衹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論罪」、「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而為虛偽之告訴告發報告者為要件。所謂虛偽係指明知無此事實故意捏造而言,若告訴人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自不得指為虛偽,即難科以本罪。」,最高法院著有46年台上字第927 號、44年台上字第892號、43年台上字第251 號、40年台上字第88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從而,行為人所誣告之內容必須為虛偽者,始成立誣告罪,若係出於誤會或懷疑被訴人有犯罪事實而為申告,縱其後因所訴內容不能證明為真實,或所訴內容根本不成立犯罪,該告訴人並不即因此而負誣告罪之刑責。

五、經查:㈠優加力公司入股明日世界公司後,因懷疑明日世界公司總經

理即被告丙○○涉掏空明日世界公司資產,致連續3 月虧損之情事,遂揚言訴諸法律,此為自訴人與被告所不爭執之事實。而自訴人乙○○、莊育宙均為優加力公司之重要成員,且又實際參與明日世界公司董事會之運作,則在優加力公司、明日世界公司已起糾紛之後,相關消息又以不利明日世界公司及被告丙○○之方式披露報端。其中,蘋果日報在「總經理丙○○涉掏空遭控背信」之標題下,部分段落內容且明示消息來源係「優加力高層」,相關內容略以:「優加力高層指出,去年同意參與現增之時,明日世界也同意增資計畫書中關於增資款指定用途,不料後來並未按照計畫書進行」;「進一步的查證過程中,優加力甚至發現,丙○○疑似以員工人頭戶開設兩家關係企業一太科技與佳佳電腦,其中一太科技的人員工資都是由明日世界支付,進行只有在日本銷售的藍標Burberry等名牌,進行平行輸入銷售,平均銷售毛利率甚至可以高達20% 」等語;經濟日報則在「明日世界內鬨,大股東告老董」之標題下,引用優加力公司董事長楊明仁之談話內容,表示:「歷經半年來的查證後,掌握黃明仁涉嫌掏空公司的證據」、「丙○○一再迴避會計師及監察人查帳,只好走上法律途徑」、「丙○○把資產轉移到大陸去,並打消大量的存貨及呆帳,造成虧損不斷增加」等語,分有剪報資料各1 紙在卷可稽。則被告以該段時期明日世界公司與優加力公司糾紛之基礎認知,結合上開報導內容引述之消息來源,主觀上據以懷疑上開報導亦係優加力公司藉媒體對其進行商業鬥爭手段之一,因而認定屬於優加力公司重要成員,且又參與明日世界公司董事會運作之自訴人與該則報導有關,則被告主觀上之懷疑尚非全然出於虛構。

㈡況查,證人即該篇報導之為文者楊之瑜(筆名丁○○)亦結

證稱:該篇報導之消息來源是多元的,「且在追這個新聞當中,優加力的人主動跟我聯絡,說優加力及明日世界電腦公司的事情,但是我現在很難確認到哪一段是如何,是整體的聊」、「當時我是嘗試聯絡優加力的人,優加力的人可能也知道我在找他們,所以我們兩邊就聯絡上,但是真正有講到話的那一次,印象中應該是優加力的人打電話給我」,至於優加力的人就是他們的高層,不記得名字,不到3 個人等語明確(參見本院96年8 月16日審判筆錄第8 頁),益堪佐證該篇報導前後,被告處於優加力公司、明日世界公司相互鬥爭之環境中,而有告訴之舉,並非無因。

㈢又證人即上開蘋果日報95年1 月12日報導之為文者楊之瑜(

筆名丁○○)亦結證稱:「(問:在採訪丙○○時,你有無告訴丙○○你的消息來源?)記者在採訪時,不會告訴受訪者消息來源。」、「(問:這篇報導見報之後,丙○○有無打電話問你消息來源?)不記得。」、「(問:所以說從頭到尾有無跟丙○○說過這件事情的消息來源出自何人?)我們採訪的時候,只會對事情的內容採證。」、「(問:被告在提出對於乙○○、楊明仁、莊育宙妨害名譽告訴時,有無跟你查證你這篇報導的消息來源為何?)我採訪過的經驗來講,受訪者一定會想要知道消息來源為何,然後我一定不會告知他消息來源,本件因為時間也很久,所以我不記得當時的詳細過程。」;「(問:在這篇報導中,有關有用人頭戶設公司部分是否有向被告丙○○去查證?)有」、「(問:他當時有無追問你為何知道此事?)我覺得他應該有,但是覺得我還是沒有跟他講,連優加力高層也沒有講,我當時是用電話採訪他。」等語明確(參見本院96年8 月16日審判筆錄第5 頁、第8 頁),則被告顯然亦無明知自訴人並非消息來源,仍故為捏造事實告訴之情事。

㈣再證人即經濟日報95年1 月11日報導之撰文者甲○○固未到

庭,致自訴人未能藉此證據方法,以交互詰問之方式究明被告有無主動詢問證人甲○○該篇報導之消息來源為何、證人甲○○有無告知被告消息來源等待證事實。惟經濟日報上開報導中,已表明其消息來源係優加力公司董事長楊明仁,而楊明仁究未直接參與明日世界公司董事會決策,非有相當管道,並不能得到相關明日世界公司之消息,是自形式上而言,被告主觀上懷疑自訴人與該篇經濟日報之報導有關,雖嫌速斷,然仍不能認被告虛構事實而為誣告。

㈤自訴人又指上開95年1 月12日蘋果日報、95年1 月11日經濟

日報之報導,消息來源亦不乏被告自己,相關內容如「明日世界賣樓」、「被告遭控背信」部分,亦確屬實,被告明知此情,仍執意告訴誹謗,顯係誣告云云。惟同一事實以不同角度呈現,仍可能引導閱聽人對於報導所述之明日世界公司或該公司總經理丙○○為不同之評價(如以賣樓之資訊影射該公司營運狀況或債信不佳);況果如自訴人之主張,則被誣告人亦無從因此虛偽之申告,而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20 03 號判例意旨參照),自亦不能對被告以誣告罪名相繩。

六、從而,被告依上述事證,認自訴人身為優加力公司之重要成員,且因參與明日世界公司董事會運作,不乏相關明日世界公司內部相關之消息,佐以優加力公司正與明日世界公司間進行商務爭議,進而懷疑自訴人涉嫌藉提供消息予優加力公司高層或撰文記者,甚至指導相關報導標題之用字遣詞,顯係依其主觀懷疑而為申告,並非明知不實而虛構事實,故意誣指他人犯罪。是依現存卷證,尚難遽認被告有明知所訴為虛偽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之故意。是其所為與誣告罪之明知為不實而故意捏造事實追訴之要件有間。縱經本院調查後,復審酌調得偵卷內之事證,認證據不足認定自訴人有妨害被告名譽之犯行,亦難以此認定被告有誣告之犯意及虛構事實之誣告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犯罪,應依法為無罪之諭知。

七、自訴人雖另聲請傳訊證人即經濟日報記者甲○○,藉以查明被告有無主動詢問消息來源為何、證人有無告知被告消息來源等情。然此待證事實縱經證人甲○○到庭作證,亦不致影響本院有關被告主觀上懷疑自訴人涉嫌犯罪而為申告,並非故意虛構事實而誣告之判斷,故無再依自訴人聲請傳訊證人之必要,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雅君法 官 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忠改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2007-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