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
號2樓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990號)。茲查被告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0年
11 月2日以甲○榮偵公緝字第1156號通緝暨甲○偵孝緝字第1687號併案通緝,且於通緝期間潛逃至大陸地區,嗣因意外災害致腦部受傷,於94年10月26日經警押解返臺灣地區,並即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診治,經診斷其「頭部受傷導致意識不清,肢體癱瘓」,目前心神喪失呈植物人狀態,此除據被告之姐乙○○結證在卷外,並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病歷(附於本院94年度他字第73號調查通緝犯卷第33頁以下)、94年10月27日診斷證明書(附於本院94年度他字第73號調查通緝犯卷第6 頁)、照片4 幀、被告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 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5年3 月6 日刑紋字第0950031167號函在卷可稽(附本院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1 項規定,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姜麗香法 官 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忠改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