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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重附民字第 1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春榮被 告 偉欽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

甲○○即黃甲○上列被告因95年度自字第21號損害債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即黃甲○○)被訴損害債權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許辰舟法 官 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柳瑞宗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