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附 民 原告 乙○○附 民 被告 達觀樓有限公司兼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此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定有明文,亦即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以有刑事訴訟起訴為要件,若無刑事訴訟起訴即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即不符合法定程式。再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並無相關之刑事案件經起訴繫屬於本院,被告既無刑事訴訟繫屬,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即不符法定程式,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趙彩彤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