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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交附民字第 10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乙○○

之5法定代理人 甲○○ 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守東律師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許永煌法 官 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丁梅芬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