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6年度感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 甲○○
(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上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按感訓處分之期間為1 年以上3 年以下。但執行滿1 年,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受感訓處分人執行感訓處分屆滿1 年,累進處遇進入第一等後,連續3 個月,每月考核績分均在26分以上,感訓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辦理結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8 月16日以94年度感裁字第1 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嗣於94年9月13日確定後,於95年1 月25日起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感訓處分,茲該處分已執行1 年6 月,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自96年4 月已編入第一等,且最近3 個月,每月考核積分均在29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審核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報告表、受感訓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 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治安法庭法 官 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靜枝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