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6年度感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即受感訓處分人 甲○○
(現另案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感訓處分人因感訓處分執行案件,聲請免予執行其感訓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感訓處分人甲○○於民國95年1月27日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以95年度感抗字第21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交付感訓處分,聲請人因其受感訓處分之流氓行為,同時觸犯搶奪、洗錢防制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復經鈞院刑事庭判決處罰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7月確定,經入監服刑,逢96年減刑條例之要件,經鈞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6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發96年度執減更丁字第2127號執行指揮書在案。聲請人自94年1 月28日起執行前揭有期徒刑4 年7 月,而於刑事判決確定前自93年10月7 日至94年1 月27日共計羈押113 日,在該刑事案件確定後可折抵刑期,並可一併折抵感訓處分,是自發監執行迄今執行期間已逾3 年,其剩餘之感訓處分,依法無庸再執行,爰依法聲請鈞院裁定免予執行其感訓處分。
二、按感訓處分期間為1 年以上3 年以下;且受裁定感訓處分之流氓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經判決有罪確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與感訓期間,相互折抵之。其折抵以感訓處分1 日互抵有期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1日,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 項前段、第2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相互折抵之計算,以實際在監所受刑事處分執行、易科罰金之折算或在保安處分執行處所受保安處分執行之日數,及實際在感訓處分執行機關執行之日數為準;以執行刑事或保安處分之期間折抵感訓處分者,其所折抵感訓處分期間以3 年計算;另定執行刑中之一罪或數罪應予折抵,其先執行感訓處分者,於所定應執行刑之刑期中扣除得折抵之期間後,執行其剩餘之刑期;其先執行刑事處分或保安處分者,以實際執行日數為據,於扣除得折抵之期間後,執行其剩餘之感訓處分;先執行之刑事處分、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其執行期間不足折抵感訓處分或刑事處分、保安處分期間者,應於出監所、易科罰金執行,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感訓處分或刑事處分、保安處分;其執行期間足以折抵者,感訓處分或刑事處分、保安處分即免予執行;受感訓處分人或受刑人、受保安處分人得檢具事證,聲請原起訴之檢察機關或原裁定之法院治安法庭,免予執行其相互折抵後之刑事處分、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第3 項、第4 項、第5 項、第7項、第9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感訓處分人甲○○前經本院治安法庭以94年度感更㈠字第4 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經聲請人提起抗告,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感抗字第2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而聲請人因其受裁定感訓處分之流氓行為同時涉犯強盜等罪,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71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並於94年1 月28日確定在案。又聲請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663 號判決處定執行刑10月確定,復因犯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65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經本院就聲請人所犯上開數罪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為4 年7 月等情,業經調閱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感抗字第21號流氓卷宗及本院93年度訴字第710 號、93年度訴字第663 號、93年度訴字第651號刑事判決查核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前揭裁定應受感訓處分之流氓行為因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等情,應堪認定。次查,聲請人已因上開刑案而自94年2 月15日起入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上開有期徒刑4 年7 月,執行期滿日98年5 月6 日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查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憑,同堪認定。是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流氓行為同時觸犯之同一刑事案件,其被羈押之日數依法自得折抵,故自93年10月7 日至94年1 月27日止之羈押期間,共計113 日得予以折抵之,並加計自94年
2 月15日執行迄今之期間,顯已逾3 年,而足以折抵感訓處分之3 年期間。從而,聲請人先執行之刑事處分期間合計已逾3 年,既足以折抵感訓處分期間,其剩餘之感訓處分無庸再予執行,應依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第7 項後段規定,免予執行感訓處分。故聲請人聲請免予執行其感訓處分,洵屬有理,依法自應為如主文所示之裁定。
四、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21條第1 項、第23條,刑事訴訟法第22
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琪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