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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易字第 230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305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號4樓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1220 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因與告訴人甲○○就承租臺北縣汐止市○○路○ 段○○○ 巷○○弄○○○ 號1 樓房屋,發生租賃糾紛,竟基於恐嚇犯意,於民國96年8 月13日下午5 時許,撥打告訴人甲○○行動電話,要求甲○○於當日晚上7 時前返回汐止之租屋處,並交還房屋之押金新臺幣1 萬元,否則就要敲壞屋內玻璃等語,致甲○○心生畏懼。迨同日晚上7 時許,被告乙○○因未見甲○○前來,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所有之鐵槌1 支,將所承租之上開房屋內之玻璃5 面敲毀,致令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依被告乙○○及告訴人甲○○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所述及現場照片所示,2 人係因臺北縣汐止市○○路○ 段○○○ 巷○○弄○○○ 號1 樓房屋之租賃發生糾紛,被告先於96年8 月13日下午5 時許,撥打告訴人甲○○行動電話,要求甲○○於當日晚上7 時前返回汐止之租屋處,並交還房屋之押金新臺幣1 萬元,否則就要敲壞屋內玻璃等語,迨同日晚上7 時許,因未見甲○○前來,乃持所有之鐵槌1 支,將所承租之上開房屋內之玻璃5 面敲毀等情,而公訴人於聲請簡易判決書中亦同此認定,則被告乙○○係於2 小時內,先以電話告知告訴人甲○○欲敲壞屋內玻璃,進而毀損該玻璃,應認被告僅有一毀損犯罪故意,且先前毀損危險之通知已為事後毀損實害所吸收,而僅論以一毀損罪,是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且2 罪犯意個別,尚有未洽。從而,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毀損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士林簡易庭準備程序期日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如玲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裁判日期:2007-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