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44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2選任辯護人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胡仁達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訂有明文,故審判程序中僅有被告之辯護人或無辯護人之被告,始得檢閱證物並抄錄及攝影。
三、經查,本件聲請係由被告甲○○具狀而為聲請人,此觀附件刑事聲請狀具狀人欄自明。被告既已委任辯護人楊曉邦律師、李錦樹律師、胡仁達律師為其本案辯護人,揆之前引說明,自非適格之聲請人。
四、綜上,被告聲請尚非有據,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雅君法 官 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典育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