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25、108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羅明通律師
王子文律師黃繼岳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96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奉派應邀出席日本東京澀谷區立松濤美術館之「上海--近代之美術」開幕式並致辭,相關費用由其負擔,時間為96年12月9 日至同年12月12日,為此聲請准予具保,以解除限制出境之處分。又松濤美術館舉辦「上海--近代之美術」展,其後援單位為我國臺北駐日本經濟文化代表處及日本財團法人交流協會,該展僅向我國國立故宮博物院、鴻禧美術館、收藏家石允文借書畫展出,係屬雙方重要文化交流活動。聲請人於國內藝壇及博物館界,具有名望與清譽,且資產已依政務官財產申報法規定信託在案,顯無逃匿之虞,待開幕相關活動結束,當即返國就審,為請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實感德便。
二、按保全被告到庭之方法,依情節輕重分別有羈押、具保、責付及限制住居等,羈押為最嚴重之手段,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則係輕微之手段,惟俱屬對人之強制處分;所謂限制被告出境,僅在限制被告應居住於我國領土範圍內,不得擅自出國,俾便於訴訟程序之進行,較之限制居住於某市某縣某鄉某村,其居住之範圍更為廣闊,是「限制出境」與「限制住居」名稱雖有不同,然「限制出境」仍屬「限制住居」之處分(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409 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因限制住居、限制出境乃僅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屬於刑事訴訟之保全程序,並非在確定被告對於本案是否應該負擔罪責與是否應科處刑罰之問題,是依卷內證據,倘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確有出境滯留國外不歸而逃亡之可能性存在,自足影響審判之進行或刑罰之執行,依法得為必要之限制出境強制處分,以確保被告到庭接受審判。
三、查被告甲○○被訴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嫌,前經本院認其係國立故宮博物院(下稱故宮博物院)之副院長,關於故宮博物院正館建築耐震補強工程(下稱耐震工程)之監造招標涉嫌圖利佳泰工程顧問公司之犯行部分,有證人段永定、張錦川之證詞,及93年10月4 日張肇華簽呈、91年11月25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92年8 月25日故宮總務室簽呈、採購底價單、採購請購單、議價紀錄等在卷可稽;又被告關於故宮博物院「正館展示櫃及展示櫃燈光工程」(下稱展櫃工程)涉嫌圖利祐明實業有限公司部分,被告坦承評選委員姚文喜、簡學義係其建議人選,此外並有證人張錦川、石守謙、簡學義、林志峰、顏建富、郭長江、葉張繼之證述,及展櫃工程委員名單、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委員意見書可按,並綜核全案證據資料,認被告涉嫌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與證人張錦川、簡學義、石守謙有串證之虞,非具保、限制住居或其他處分替代,所犯又係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以96年度聲羈字第188 號裁定自民國96年6 月15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被告抗告後,仍為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抗字第591 號裁定抗告駁回。
被告迄同年8 月10日偵查終結後,始由檢察官聲請停止羈押,經具保人蘇麗文提出新台幣50萬元現金保證後,始獲釋放,有本院96年度聲羈字第188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591 號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8 月10日士檢清宿96偵7746字第9360號函檢附之停止羈押聲請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746號卷第405 頁至第
407 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同前卷第408 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而被告甲○○經本院訊問後,亦認依現存卷證資料,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嫌,犯罪嫌疑確非輕微。被告前雖已排定行程受邀前往日本東京澀谷區立松濤美術館之「上海--近代之美術」開幕式並致辭,惟審酌被告涉犯之上開重罪罪嫌,相較於其他輕罪而言,由於被告可能期待的刑罰制裁較為嚴厲,逃避制裁之犯險誘因經驗上亦大為增加,因此,非採相當限制其等基本權利之手段,不足以確保審判之進行。而被告既有能力充任我國高級文官,非無能力在國境以外住居甚或謀職,僅以具保方式,不足以完全排除被告出境後滯留國外不歸之可能性;此一風險既不能全然排除,本院基於保全審判進行、調查證據之目的,以及限制住居已屬限制被告之基本權最為輕微之保全手段,因認仍有對被告予以限制出境之必要。況被告原受邀前往之日本東京澀谷區立松濤美術館之「上海--近代之美術」開幕式,亦已逾期,更不能執此單一活動,逕予解除本院限制出境之處分。綜上,被告所為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雅君法 官 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典育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