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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2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PHUNG THI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經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PHUNG THI MAI 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已於民國96年2 月1 日執行羈押至今。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PHUNG THI MAI 為越南人,且有精神異常之情形,恐在看守所中無法與管理人員溝通,又不能抒解心情之苦悶,致精神狀態益形惡化,為使聲請人精神狀態逐漸康復,以面對日後之審判,故請求停止羈押,並責付財團法人臺灣省天主教新竹教區附設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之阮文雄神父,使聲請人能受較妥適之照顧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PHUNG THI MAI 因涉犯殺人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即聲請人PHUNG THI MAI 於民國96年2月1 日本院訊問時,業已坦白其殺人犯行,並有起訴書內證據清單所示之各項證據可資佐證,已足認其殺人之犯罪嫌疑重大。又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將被告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故已自96年2 月1 日起執行羈押。而前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迄今仍未消滅。雖聲請人即被告PHUNG THI MAI 謂其有精神異常等情,然經本院於96年3 月8 日電詢臺灣士林看守所衛生科人員關於聲請人即被告PHUNG THI MAI 之精神狀態,據稱:

聲請人即被告PHUNG THI MAI 前雖有失眠情形,後經精神科醫師治療,現已趨穩定,而其雖曾因精神上疾病就診,而現已有醫師入所為其診療等情,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份附卷可查,難認聲請人即被告PHUNG THI MAI 現有罹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從而,聲請人即被告PHUNG THI

MAI 聲請責付停止羈押,與法未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賴邦元法 官 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白心瑩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07-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