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偽造有價證卷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 年3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5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6年11月2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6年10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意婷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