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6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之1(右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95年度易字第164 號),經聲請責付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同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且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之父罹有精神病,又拒絕就醫,聲請人白天工作,晚上照顧父親,未收到傳票,並無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爰聲請准予責付停止羈押。
三、查聲請人所犯連續竊盜罪,業經本院95年度易字第16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且本案聲請人經本院通緝始到案接受審判,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保全日後上級審審判或執行。又聲請人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經法院判決處刑,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此次再為本案連續竊盜犯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綜上所述,本件羈押事由仍然存在,所請准予責付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梁哲瑋法 官 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麗容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