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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6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64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妨害國幣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3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國幣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3年1 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4 年3 月。

於93年1 月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6年6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妨害國幣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及1 年4 月確定,上開2 案並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3 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6年6 月4 日以法矯字第0960018993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7年4 月8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7年1 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6年6 月

4 日法矯司字第0960906131號函及檢附之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瑾俐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07-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