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02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舶強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舶強有限公司所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2 項、第1 項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舶強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4年10月11日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2 項、第1 項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
255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56號、第9268號、第15148 號),判處罰金30,000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惠錦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 蘇彥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