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37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大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犯違反雇主對有搬運作業中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大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4年7 月7 日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 項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92
8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44號),依同法第31條第2 項規定,判處罰金新臺幣5 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瓊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