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之竊盜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11日至同年12月31日及95年3 月28日犯常業竊盜及準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育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如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