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33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佳伶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