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62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本院95年度士交簡字第877 號、第1468號),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麗容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