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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2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施打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0年10月4 日犯煙毒條例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1年度上訴字第133 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0年度偵字第21589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謝靜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如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