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62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違反勞動檢查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2月8 日起至95年7 月31日止犯違反勞動檢查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士簡字第1448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322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伶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