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減刑後如附表所示編號1 、2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編號1 、2 、3 所列時間,分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以其上開三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俱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所示編號1 、2 部分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育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如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