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92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第10條第2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伶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