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97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犯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5年5 月10日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2 項、第1 項、第32條第2 項、第1項第2 款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士簡字第1537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264 號、第1126
7 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十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莉婷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