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68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3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23日犯家庭暴力之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100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323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96年8 月6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伶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