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42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94年1 月6 日以94年度聲字第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茲因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經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爰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麗容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