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89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傷害尊親屬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3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各編
號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
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3 月確定,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