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14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綠島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犯竊盜、偽造有價證卷、毀棄損壞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附表編號2 、3 之罪並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4 年10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3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夏珍珍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