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86 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9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 之施打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壹拾日,與附表編號1 之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又貳拾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及施打毒品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甲○○所犯附表編號2 之施打毒品罪部分,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所列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柳瑞宗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