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89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連續施打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79年8 月10日及同年11月3 日犯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9 條第1 項之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79年度訴字第878 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署79年度偵字第6836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瓊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