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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7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29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壹拾伍日,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及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甲○○所犯附表編號2 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部分,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所列懲治盜匪條例罪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楊迺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琪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