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45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31歲民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016號),本院於訊問被告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入境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所載,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國家安全法第6 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6 條、第
212 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國家安全法第6 條第1 項違反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 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