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劉志鵬律師
池泰毅律師李立普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96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自本案偵查開始至今,向均配合檢調機關之偵查及本院之審理,從無任何勾串或逃匿等影響偵查及準備程序之行為,今本案準備程序業已完成,實無繼續限制聲請人出境之必要,且聲請人為維繫建築師事務所之經營,確有前往俄羅斯進行現場勘查並向業主簡報「海參崴新城市規劃案」、「Sochi 2014年冬季奧運整體規劃案」之必要,爰依法聲請鈞院解除限制出境強制處分,並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之事務所承接俄羅斯政府所主導推定之2012年APEC「
海參葳新城市規劃案」、「Sochi 市2014年冬季奧運整體規劃案」,被告實有親至俄羅斯勘查現場並向業主簡報之必要:
⒈甲○○建築師事務所業務目前已拓展至海外,並以子公司瀚
亞國際工程有限公司(Archasia Design Group Limited)的名義陸續與俄羅斯政府簽約,負責海參崴市為了2012年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高峰會會議所推動「新城市規劃案」(詳附件4) ,及Sochi 市舉辦之「2014年冬季奧運的整體規劃案」(詳附件5) 等重要建設案之先期規劃。
⒉據國際媒體報導(附件10),俄羅斯政府欲藉承辦2014年So
chi 市冬季奧運,提昇國際地位,並促進俄國南部發展,帶動觀光。為此,俄羅斯總統普丁本人甚至為此多次親赴國際奧運委員會發表演說,並不斷提高預算上限以期擊敗勁敵南韓與澳洲,為Sochi 市取得冬季奧運主辦權(附件11)俄羅斯總統普丁承諾至少會投入4,000 萬美元推動相關工程(附件12),而俄羅斯政府去年已通過12兆美元作為城市興建預算,並計劃拆除1,000 楝以上房屋以重新規劃市容。此外,俄羅斯政府亦已取得2012年APEC高峰會之承辦權,為藉此機會促進遠東地區各國元首交流,並加強與亞洲區域間之經貿往來,俄羅斯政府乃設立特別準備委員會,並表示主辦此活動為國家之重要施政目標,計劃於海參葳(Vladivostok )大興土木,僅前期準備頂算即高達3.8 兆美元,並擬於2008年開始動工建築。被告承接前述俄羅斯二大開發案,均為俄國國家發展之重要工程,亦為國際矚目之重大活動所需,足見被告事務所25年來累積之信譽與能力,已受國際各國所肯認,且亦代表臺灣建築設計界之實力,已為世界所重視。
⒊按凡工程之規劃及設計,無從憑空想像即可一蹴可及,須主
其事者親臨現場勘查考察風土、景觀,體驗當地之文他及民情,並與業主充分溝通,始可能達成。因此,業主及俄羅斯政府均再三要求被告須至俄羅斯親自簡報並參與討論。
⒋此外,Sochi 冬季奧運前期規劃契約書約定,各方當事人需
各派二負責人組成工作小組,工作小組除依約負有守密義務外,尚須交流資訊並協議後續契約及工作之進行,而被告事務所之小組成員正為聲請人甲○○(Hsing Hua Lo)本人(詳附件13),故被告實有親赴俄羅斯之必要。
⒌前開俄羅斯二大開發案案目前正進入緊鑼密鼓之規劃階段,
而2012APEC或2014冬季奧運之參與國甚眾,斷無可能容許因工程進度延宕而更改活動日期地點,是該二開發案如期完工之壓力遠非一般工程可比。被告承接初期規劃、設計工作,正是該等開發案得以進行之基礎,俄羅斯政府及業主為此,巳多次要求聲請人應儘早親赴俄羅斯參與報告討論,惟聲請人因受限制出境處分而遲遲無法動身。倘本院繼續限制聲請人出境,勢必影響前揭俄羅斯兩大開發案之進行,如果俄羅斯政府及業主因遲遲無法等到主持建築師出面而決定終止契約,則臺灣設計界將喪失此一千載難逢揚名國際之機會,而臺灣設計界歷經多年努力始取得邁向國際重要舞台之機會,亦可能因此而蕩然無存,對照臺灣備受打壓之險惡外交境況。
㈡聲請人從無任何妨害訴訟進行、證據調查之行為,況本案準備程序已告一段落,實無繼續限制出境之必要:
⒈按「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使訴
訟進行及調查證據得以順利,故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最高法院88年台抗字第166 號裁定,詳附件7) 而訴訟程序本屬於浮動狀態,有無對被告繼續施以限制出境處分,亦應隨訴訟程序之進行隨時檢視,始符合憲法人權保障以及比例原則之意旨(高等法院90年度抗字第70號裁定,詳附件8)。
⒉本院於96年9 月17日限制聲請人即被告出境,然聲請人即被
告於本院密集進行之準備程序中,向來均依本院指示準時出庭提出各該訴訟資料,以釐清本案事實,並無任何妨害訴訟進行或證據調查之行為,今準備程序既已完成,且對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與聲請人即被告有關之犯罪事實及證據、爭點均已整理完畢,就訴訟進行及證據調查等層面考量,本院原裁定限制聲請人即被告出境之必要性,已不復存在。此外,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亦從無任何潛逃意圖,不僅未持有其他國家地區之護照、國籍,且在偵查階段於96年4 月甲○○建築師事務所遭搜索後,聲請人即被告仍依原訂計畫於96年5 月7日前往日本向客戶進行簡報,並依原訂計畫準時於同年月10日返國(詳附件9) ,倘若聲請人即被告確實涉犯重罪,有意逃亡,則於檢察官搜索後,即可進行逃亡計畫,或根本滯日不歸,又何需返國接受司法調查?由此足證聲請人即被告自始至終均無任何逃亡意圖及行為。況聲請人即被告事業重心均在台灣,目前有高達551 億元之工程案件正在進行中,歷年來獲獎無數,實無棄保潛逃而毀棄25年來兢兢業業成果之可能,此業經聲請人即被告前呈之96年9 月17日刑事陳述意見狀陳明在案,益證並無逃亡之可能。
㈢為此,並無繼續限制聲請人即被告出境之必要,請審酌下列
各情,解除限制出境之處分:⒈聲請人即被告願於出國前二週,向本院陳報出國計劃;⒉聲請人即被告願將個人護照正本存放本院指定機構,俾供本院進行管制;⒊本院亦得解除聲請人即被告於特定期間內限制出境之處分,並將該項指示通知移民署,俾便管制聲請人即被告之行蹤。本案已無限制出境之必要,聲請人即被告亦無逃匿之可能,且聲請人即被告業務上確有出國之必要,為此,懇請本院解除限制出境之處分,以維聲請人之權利,並維繫我國國際形象云云。
二、按保全被告到庭之方法,依情節輕重分別有羈押、具保、責付及限制住居等,羈押為最嚴重之手段,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則係輕微之手段,惟俱屬對人之強制處分;所謂限制被告出境,僅在限制被告應居住於我國領土範圍內,不得擅自出國,俾便於訴訟程序之進行,較之限制居住於某市某縣某鄉某村,其居住之範圍更為廣闊,是「限制出境」與「限制住居」名稱雖有不同,然「限制出境」仍屬「限制住居」之處分(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409 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因限制住居、限制出境乃僅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屬於刑事訴訟之保全程序,並非在確定被告對於本案是否應該負擔罪責與是否應科處刑罰之問題,是依卷內證據,倘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確有出境滯留國外不歸而逃亡之可能性存在,自足影響審判之進行或刑罰之執行,依法得為必要之限制出境強制處分,以確保被告到庭接受審判。
三、查聲請人即被告被訴違反修正前水土保持法第13條之規定而涉有同法第33條第3 項前段罪嫌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3 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罪嫌,經檢察官就其涉入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正館公共空間、展覽動線調整及周邊環境改善工程(下稱:正館工程)涉嫌浮報設計監造服務費用價額」、「正館工程之水土保持涉嫌浮報水土保持計畫費用」等部分之犯罪嫌疑事實,經檢察官於96年8 月7 日以96士檢清宿字第68號限制境管字第68號函予以限制出境後,嗣經本院於96年9 月17日訊問,認依現存卷證資料,被告涉犯修正前水土保持法第13條之規定而涉有同法第33條第3 項前段罪嫌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罪嫌,嫌疑並非輕微。聲請人雖已排定行程前往俄羅斯進行現場勘查並向業主簡報「海參崴新城市規劃案」、「Sochi 2014年冬季奧運整體規劃案」,然尚非不得以視訊方式與業主進行簡報等替代方案,以求兩全;況審酌聲請人即被告涉犯之上開罪嫌,核屬重罪,相對於其他輕罪而言,由於可能期待的刑罰制裁較為嚴厲,逃避制裁之犯險誘因經驗上亦大為增加,因此,非採相當限制其等基本權利之手段,不足以確保審判之進行。而聲請人顯有能力在國境以外住居甚或謀職,僅以具保方式,不足以完全排除聲請人即被告出境後滯留國外不歸之可能性;此一風險既不能全然排除,本院基於保全審判進行、調查證據之目的,及限制住居已屬限制被告之基本權最為輕微之保全手段,因認仍有限制出境之必要。綜上,聲請人所為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意旨所指向本院陳報出國計劃、或將個人護照正本存放本院指定機構,俾供本院進行管制或通知移民署,以便管制聲請人行蹤云云,均非與限制出境同等有效而足以保全被告到庭之方法,是聲請意旨所指上開限制出境處分替代方式,礙難允許,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雅君法 官 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典育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