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33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甲○○被 告 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聲請將判決書登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應將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136 號刑事確定判決如附件所示部分登報,其刊登方式如附表所示。
登報費用由乙○○負擔。
理 由
一、按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刑事訴訟法第 315條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 315條聲請將判決書之全部或一部登報,係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司法院69年10月28日
(69)廳刑一字第 046號及70年10月28日(70)廳刑一字第1104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即告訴人甲○○聲請登報之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
136 號確定判決,被告乙○○係犯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刑法第310 條第1 項誹謗罪,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於該案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所稱之被害人。該案亦經判決被告有罪確定在案,聲請人聲請將該判決書登報,依法自屬有據。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及聲請人因被告本件犯罪所受之名譽損害,認以將如附件所示經本院擇要摘錄事實、理由之判決書一部登報,已足回復告訴人之名譽,並酌定登報方式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雅君法 官 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典育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附表:
一、刊登之報紙:蘋果日報。
二、刊登日數:壹日。
三、刊登之版面:不固定版。
四、刊登之字體:以黑色;標題四號字,內文六號字刊登。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簡上字第136 號
被告乙○○係臺北市○○區○○○路○ 段○○○ 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天母分行經理,甲○○為該分行之襄理,2 人因管理糾紛素來不睦。民國95年2 月9 日上午某時,甲○○因請假事宜,與其職務代理人交談,乙○○由一樓監視器發覺甲○○不斷與座位後方同事交談,遂不明究理,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天母分行2 樓營業廳,多數人均得出入並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公然接續以『你想看看,來銀行上班不必工作,還有人陪你聊天喔』、『你當一個行員這麼偷懶?』、『你在這裡上班妨害別人啊』、『一個月領九萬多元,不必做事情,這麼敢,還不知道見笑(台語)!』等語指摘甲○○,使甲○○之名譽受有損害。被告上開言論均係基於特定具體事實而發,後兼以評價性言詞「偷懶」、「不知見笑」(台語)等語作結,與全無事實根據抽象謾罵之侮辱行為有別,核其所為所犯係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爰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減為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至被告於前揭時地亦對告訴人指稱:「受害人,你去跳樓啊!要跳樓你家的事啊!」及「你不知自愛」、「你自己要自愛一點!」、「如果工會沒有你就天下太平」等語,惟細繹其對話脈絡前後文,被告或係針對告訴人身為該銀行工會理事長,從事工會事務佔用工作時間,以及得否以此為由請公假從事等由而發;或係爭執中出於怨懟之詞,既已脫離與告訴人與後座同事聊天之具體事實,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之職場倫理關係,上揭言詞依社會通念或因失禮失儀而有逾矩,然尚屬其意見表達自由保障之範疇,尚不成罪,又未據起訴,爰不併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