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原名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捌月。
理 由受刑人甲○○(原名陳憶雯)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3 部分,因受刑人現為假釋中之人犯,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視為已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
51 條 第5 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前段、第11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琪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