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50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7年聲減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 之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 、2 所載期間分別犯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 之罪減得之刑定應執行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麗容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