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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2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20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三駒選任辯護人 張景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續字第24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三駒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三駒以販賣玩具槍枝為業,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販賣、運輸空氣槍,竟於民國96年1 月11日自大陸地區運輸B3-1,5.5mm 空氣槍100 枝,並於96年

1 月15日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以下簡稱基隆關稅局)報運進口上開槍枝,經基隆關稅局抽檢1 支(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送驗結果,其單位面積動能逾20焦耳/ 平方公分,係具殺傷力之管制槍械,其動能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復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另行將其餘99支空氣槍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即附表所示第一次鑑定結果欄),經測試結果,其中除附表編號9 、46、81號所示以外的96支空氣槍,其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均達動能20焦耳/ 平方公分以上,具有穿入人體皮肉層之殺傷力,因認被告涉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運輸空氣槍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苟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亦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3105號、40年度臺上字第86號、56年度臺上字第807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茲因兩造對於證人陳熙昌(即基隆關稅局承辦人)於偵查中之證詞,及被告庭呈槍枝說明書之證據能力均有所爭執(參本院卷第31頁、第264 頁),本院先予敘明如下:

(一)證人陳熙昌偵查證詞之證據能力,雖經被告以此乃審判外之陳述為由而予以否認,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證人陳熙昌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未經被告釋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且業經本院以交互詰問程序補足被告與辯護人之對質詰問權,揆諸前開法條所示,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庭呈槍枝說明書之證據能力,雖經檢察官以該證據來源不明,與本案無關為由而予以否認。惟查被告庭呈之槍枝說明書(參本院卷第270 頁)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於偵查時提出與檢察官之本案槍枝說明書內容完全相同,且經檢察官附於偵查卷內(參偵續卷第98頁);再依本件查獲照片所示(參偵卷第19頁),封存每一把扣案槍枝之紙盒內均附有一份相同內容之槍枝說明書,堪認被告庭呈之槍枝說明書,確實是附隨於本件扣案槍枝之說明書,當可作為本案之證據。

四、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10

0 支槍枝,其中97支經鑑定結果(即附表所示第一次鑑定結果欄),其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均達動能20焦耳/ 平方公分以上,此有內政部96年3 月3 日內授警字第0960870317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6 月13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可證,及本件進口報單、基隆關稅局扣押收據、搜索筆錄、基隆關稅局進口貨樣收據、照片等,為其所憑之論據。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上開時間,自大陸地區進口如附表所示之100 支槍枝進入臺灣地區,此有進口報單、基隆關稅局扣押收據、搜索筆錄、基隆關稅局進口貨樣收據、照片各一份在卷可參(參偵卷第10頁至第11頁、第14頁、第17頁至第19頁),且此批槍枝經基隆關稅局抽檢1 支(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送驗結果,其單位面積動能逾20焦耳/平方公分,其餘如附表所示99支槍枝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其中96支槍枝發射彈丸單位面積亦均達動能20焦耳/ 平方公分以上(即附表所示第一次鑑定結果欄)之事實,亦有內政部96年3月3 日內授警字第0960870317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6 月13日刑鑑字第0960075092號鑑定書各乙份在卷足憑(參偵卷第12頁至第13頁、第85頁至第165 頁),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明知此批槍枝具有殺傷力,猶運輸進入臺灣地區之犯行,其辯稱:伊向大陸江蘇之新蘇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蘇公司)購買此批100 支槍枝時,新蘇公司已保證該100 支槍枝無殺傷力,本件會有此鑑定結果(即第一次鑑定結果欄),完全是新蘇公司品管不良所致,此由鑑定結果中(即第一次鑑定結果欄),附表編號9 、46、81號所示之槍枝均無殺傷力,編號69、74、85號所示之槍枝,發射彈丸單位面積恰為動能20焦耳/ 平方公分,附表編號5 、30號所示之槍枝,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則為動能21焦耳/ 平方公分可知,鑑定結果(即第一次鑑定結果欄)出來後,伊打電話問新蘇公司,新蘇公司說不可能超過,伊也為這件事和他們吵架。伊從事進口玩具槍之業務已有多年,深知海關會就進口玩具槍取樣送鑑定以查明有無殺傷力,不可能明知本件槍枝有殺傷力還要進口等語。經查:

(一)本件扣案之100 支槍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一次鑑定,其中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之槍枝,其鑑定結果認係空氣長槍,以彈簧帶動活塞壓縮空氣為發射動力,機械性能良好,經實際試射3 次,測得鉛彈(直徑約5.5mm ,重約0.91克)之發射速度分別為106 、107 、

108 公尺/ 秒,計算其動能分別為5.11、5.21、5.31焦耳,單位面積動能分別為21.52 、21.93 、22.34 焦耳/ 平方公分,依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之研究結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0焦耳/ 平方公分,則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此有內政部96年3 月3 日內授警字第0960870317號函暨所附資料在卷可參(參偵卷第12頁至第13頁),其餘99支槍枝之鑑定結果則詳如附表第一次鑑定結果欄所示,此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6 月13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參偵卷第85頁至第165 頁)。此批槍枝之第一次鑑定結果,固然高達97支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均達動能20焦耳/ 平方公分以上,具有穿入人體皮肉層之殺傷力,然觀察此第一次鑑定內容,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7、10、12至14、17、18、20至25、28、32至37、39、40、42至45、47、48、50至52、54、55、57、59至62、65至69、72、73、75至78、80至87、89至97、99號等多達73支槍枝,均是槍枝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鑑定單位自行加工移除圓孔鐵片後,始鑑定得出上開結果,至於如附表編號27、98號槍枝,則均是槍枝內不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鑑定單位自行加工裝填同案槍枝之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後,始鑑定得出前揭結果。本院認為有就上開共75支槍枝未經鑑定單位加工前之殺傷力情形加以瞭解之必要,乃函請原鑑定單位就原狀再為鑑定,其鑑定結果則詳如附表第二次鑑定結果欄所示,由該第二次鑑定結果可知,扣案100 支槍枝共有37支槍枝發射彈丸單位面積達動能20焦耳/ 平方公分以上,具有穿入人體皮肉層之殺傷力(包含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之槍枝),其餘則未達此殺傷力判別標準,合先說明。

(二)經本院函詢新蘇公司關於扣案100 支槍枝之訂購、製作等相關問題,該公司函覆稱:扣案100 支槍枝確為新蘇公司生產,買受人為被告,被告在訂貨時要求該100 支槍枝槍口動能最低為7.5 焦耳,經新蘇公司出廠檢驗,該批產品均符合其訂貨要求。新蘇公司為滿足客戶需求,對同一型號氣槍可生產出不同動能的產品,該批氣槍中的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和圓孔鐵片是用於調整槍口速度(即動能),此種方式比較靈活,只需增加幾個零件就能在較短生產週期內完成不同槍速要求產品,可降低企業綜合成本。被告確因上開槍枝自96年起與新蘇公司交涉過賠償事宜,因該批產品符合訂單要求,新蘇公司已拒絕其賠償要求等語,此有函文一份在卷可參(參本院卷第221 頁至第223 頁)。依據上開新蘇公司之回函內容,可知扣案100 支槍枝中,高達73支槍枝內裝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的原因,是新蘇公司為求在較短生產週期內,完成不同槍速要求的產品,以降低企業綜合成本,始自行加裝用以方便調整槍速,而非被告要求新蘇公司以此方式製造槍枝,亦非新蘇公司有意令被告自行移除槍枝內圓孔鐵片以增加槍速。本件扣案槍枝上開特殊設計既非被告要求新蘇公司製作,亦非新蘇公司特意為被告預留簡便增加槍速之方式,自能排除被告是否企圖以上開槍枝特殊設計,先降低槍枝槍速,迄槍枝輸入臺灣地區通過我國殺傷力有無之鑑定後,再自行移除槍枝內圓孔鐵片,使之成為具有殺傷力槍枝之可能。是以扣案槍枝此種特別設計既無被告主觀意思涉入,亦即被告就此槍枝特別設計內容並不知情,新蘇公司以此方式製造槍枝亦無令持有者知悉並自行移除槍枝內圓孔鐵片以增加槍速的意思,自難苛求被告需就附表所示第一次鑑定結果負責,本院自應僅審認被告是否該對附表所示第二次鑑定結果負檢察官起訴之刑事責任,亦先陳明。

(三)觀以附表所示第二次鑑定結果,扣案100 支槍枝共有37支槍枝發射彈丸單位面積達動能20焦耳/ 平方公分以上,具有穿入人體皮肉層之殺傷力(包含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之槍枝),其餘則未達此殺傷力判別標準。而此37支第二次鑑定結果具有殺傷力之槍枝,除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之槍枝,業如前述其試射3 次之單位面積動能分別為21.52 、21.93 、22.34 焦耳/ 平方公分外,其餘如附表編號2 、8 、11、15、16、19、24、25、26、29、30、31、37、38、40、41、45、49、51、53、55、56、

58、63、64、65、66、67、68、70、71、72、74、79、82、88號等第二次鑑定結果認有殺傷力之槍枝,其第二次鑑定出之單位面積動能則分別為21、45、43、96、22、38、

27、29、50、74、21、33、23、67、20、51、21、49、20、22、22、39、26、27、45、22、22、22、25、34、45、

21、20、48、24、21焦耳/ 平方公分,由此第二次鑑定結果,可知此37支鑑定出有殺傷力之槍枝,其鑑定出之單位面積動能高低不齊,並非存在於特定範圍的數值內。再觀以此100 支槍枝的製造方式,亦有多種不同類型,有的是槍枝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7 、10、12至14、17、18、20至25、28、32至37、39、40、42至45、47、48、50至52、54、55、57、59至

62、65至69、72、73、75至78、80至87、89至97、99號等多達73支槍枝),有的是槍枝內具不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如附表所示編號8 、9 、19、38、49、53、74、79號槍枝),有的是槍枝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如附表所示編號11、15、16、26、29至31、41、46、56、58、63、64、70、71、88號槍枝),有的是槍枝內不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如附表所示編號27、98號槍枝),本件依據新蘇公司之上開回函,被告既僅要求新蘇公司製作單一種類槍速之槍枝產品,而無要求新蘇公司製作多種不同槍速之槍枝,而新蘇公司所製作出扣案的100 支槍枝,其殺傷力鑑定數據不僅參差不齊、槍枝製造方式亦非統一,堪認被告辯稱其並無進口具殺傷力槍枝之主觀犯意,上開殺傷力鑑定結果是出於新蘇公司品管不良所致,即非無據。

(四)再前揭新蘇公司之回函雖稱:被告在訂貨時要求該100 支槍枝槍口動能最低為7.5 焦耳等語,被告就此辯稱:伊是要求最高不得超過7.5 焦耳,不是最低,不然怎麼會要求賠償等語(參本院卷第235 頁)。本院認為被告以販賣玩具槍枝為業,其前已多次進口玩具槍枝,此有被告提出之進口報單、臺北關稅局臺北郵局支局稅單各1 份在卷可參(參偵卷第29頁至第83頁),對於槍枝輸入臺灣地區會經過鑑定程序乙事,自是知之甚稔,故被告在向新蘇公司購買本件槍枝時,不可能完全未向新蘇公司約定所購槍枝殺傷力之上限,是以被告上開辯解尚非無據。況且被告與新蘇公司既因本件扣案的100 支槍枝鑑定結果產生糾紛,自難期新蘇公司之回函內容對該公司自己無所偏頗。此外,依據扣案槍枝所附槍枝說明書(參偵續卷第98頁),其內載有本件扣案槍枝之動能為6 焦耳,益證扣案槍枝原本是設計為不具殺傷力的無誤,足徵被告首開辯稱:其向新蘇公司購買本件100 支槍枝時,新蘇公司曾保證該100 支槍枝無殺傷力,本件會有此鑑定結果,完全是新蘇公司品管不良所致等語,可以採信。

(五)至於被告填載之本件進口報單,是以玩具氣槍名義進口(參偵卷第11頁),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扣案100 支槍枝均為空氣槍,公訴人於本件論告時,因認被告有假以玩具氣槍名義報關,為圖僥倖過關情事。經查:

1、證人陳熙昌於本院證稱:被告曾向伊請教報關手續,伊教被告填寫號碼、貨名、稅則、價格等欄位,但貨名是什麼要他自己填寫,本件報單所填貨名是玩具氣槍。伊有跟被告說除非有提供警政署同意的文件,不然我們會取樣送警政署鑑定有無殺傷力。不管被告申報貨名為空氣長槍或是玩具氣槍,檢驗程序都一樣,(後改稱)空氣長槍一定會抽驗送鑑定,除非有警政署同意的函文,玩具槍則不一定,要先看我們查驗結果是否有懷疑,如果很明顯為小孩子玩的例如塑膠殼玩具就不會送驗,如果有所懷疑,就一定會抽驗送鑑,本件被告的槍枝很重,讓我們懷疑是否會具有殺傷力,所以有抽驗送鑑。至於玩具槍及空氣長槍實際上要如何區別,不是由伊認定,要由警政署鑑定,因為我們這部分專業知識不足等語(參本院卷第60頁至第75頁)。

2、證人王貴正(即內政部警政署承辦人)於本院證稱:(問:空氣長槍與玩具氣槍區別為何?)市面上說的玩具槍我們稱為玩具型空氣槍,所以不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範圍內,但如果經鑑驗殺傷力超過20焦耳,則仍然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的槍砲,且只要具有殺傷力就不能稱作玩具氣槍,至於空氣長槍我們很少這樣稱呼,空氣槍我們只分制式和非制式及有無改造,無長、短之分,如果是制式就是管制槍枝。我們認定的標準在於有無殺傷力,沒有超過(單位面積動能20焦耳/平方公分)就是一般玩具,超過(單位面積動能20焦耳/ 平方公分)就是列管槍枝。當事人以空氣長槍或是玩具長槍名義進口,海關送驗程序不會有區別,因為海關不知道是什麼槍,所以都會送驗,除非海關已確定申報進口的玩具槍不具有殺傷力。本件海關報單上寫玩具氣槍,但只要鑑定結果單位面積動能超過20焦耳/ 平方公分,且此批槍枝係以壓縮空氣為發射動力,我們就會認定是空氣槍等語(參本院卷第75頁至第81頁)。

3、基隆關稅局則函覆本院稱:按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海關對於連線通關之報單實施電腦審核及抽驗,通關方式分為下列三種:一、免審免驗通關(C1);二、文件審核通關(C2);三、貨物查驗通關(C3)。次按貨品分類號列第9304.00.00.90-6 號「其他武器(例如彈簧、空氣或瓦斯槍枝)」,輸入規定為363(應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同意文件,但軍事機關應檢附國防部同意文件,始准予進口);貨品分類號列第9503.7

0.10.1 0-5及第9503.90.10.10-1 號分別為「玩具槍,成組或成套者」及「玩具槍」,輸入規定為CO2 。廠商進口是類槍枝不論是玩具氣槍或空氣長槍,多申報貨品分類號列第9503.70.10.10-5 或9503.90.10.10-1 號,而海關核列號列之依據係取決於該槍枝是否具有殺傷力,因上開貨品分類號列均有輸入規定,其通關方式至少C2文件審核,實務上本局多改列C3貨物查驗通關,由查驗關員依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提供之「玩具槍枝初步辨識手冊」據以判別,如無法認定再檢送貨樣函請警政署鑑定。此類槍枝經鑑定結果倘具有殺傷力者,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9304.00.00.90-6 號;若否,則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9503.70.10.10-5 或9503.90.10.10-1 號等語,此有該局97年12月18日基普五字第0971033524號函文乙紙在卷可憑(參本院卷第210 頁至第211 頁)。

4、本件扣案之100 支槍枝,依其外觀所示(照片參偵卷第

100 頁至第165 頁),顯非如證人陳熙昌所述係供小孩子玩的塑膠殼玩具槍,是以依據上開證人證述及基隆關稅局之回函內容,可知不管被告係以玩具氣槍名義或空氣槍名義申報進口,均會經過相同之鑑定程序,且申報重點並非被告填載在進口報單之貨物品名為何,而係在該批槍枝鑑定結果是否具有殺傷力,若不具有殺傷力,被告申報為玩具氣槍即屬無誤,若具有殺傷力,則輔以本件扣案槍枝係以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射動力,則此等槍枝則屬空氣槍而非玩具氣槍。本件被告既不知其進口之100 支槍枝內有37支具有殺傷力,則其以玩具氣槍名義申報進口,即難認其有以不實品名規避責任情形,況且不論被告係以玩具氣槍名義或空氣槍名義申報此批槍枝進口,其鑑定程序並無二致,益徵檢察官認被告為圖僥倖過關,始假以玩具氣槍名義報關乙節,顯有誤會。

(六)綜上各節所述,被告辯稱其向新蘇公司購買扣案之100 支槍枝時,已向新蘇公司約明此批槍枝不可具有殺傷力,其不知此批槍枝經過鑑定結果,有部分槍枝會具有殺傷力等語,既堪採信,而公訴人據以起訴之上開證據,亦僅能證明被告申報此批100 支槍枝進入臺灣地區,且此批槍枝之第一次鑑定結果,有97支均具有殺傷力之事實,而不能證明被告具有明知此批槍枝其中部分具有殺傷力,被告還申報進口臺灣地區之主觀犯意,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具有運輸具殺傷力空氣槍之主觀犯意,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照首開法條及判例意旨,爰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黃珮茹法 官 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仁豐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附表:

┌──┬───────┬────────────┬────────────┐│編號│查獲槍枝編號 │第一次鑑定結果 │第二次鑑定結果 ││ │(單位均為1支) │ │ │├──┼───────┼────────────┼────────────┤│ 1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 mm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3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6│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2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21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9│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3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0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8│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4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0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3│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5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2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21│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6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3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8│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7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5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32│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8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不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片,第一次業已就原狀鑑定││ │ │射動力,內具不可拆卸式圓│完畢 ││ │ │形氣密墊片,經測試結果,│ ││ │ │其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 ││ │ │45焦耳/ 平方公分 │ │├──┼───────┼────────────┼────────────┤│ 9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不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片,第一次業已就原狀鑑定││ │ │射動力,內具不可拆卸式圓│完畢 ││ │ │形氣密墊片,經測試結果,│ ││ │ │其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 ││ │ │18焦耳/ 平方公分 │ │├──┼───────┼────────────┼────────────┤│ 10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5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6│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11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第一次業已就原狀鑑定完││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畢 ││ │ │氣密墊片,經測試結果,其│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3│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12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4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36│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13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0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4│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14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6.7 焦耳/ 平││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方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1│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15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第一次業已就原狀鑑定完││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畢 ││ │ │氣密墊片,經測試結果,其│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96│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16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第一次業已就原狀鑑定完││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畢 ││ │ │氣密墊片,經測試結果,其│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22│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17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4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1│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18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3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36│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19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不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片,第一次業已就原狀鑑定││ │ │射動力,內具不可拆卸式圓│完畢 ││ │ │形氣密墊片,經測試結果,│ ││ │ │其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 ││ │ │38焦耳/ 平方公分 │ │├──┼───────┼────────────┼────────────┤│ 20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0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34│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21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3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38│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22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4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29│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23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8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2│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24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27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62│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25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29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59│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26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第一次業已就原狀鑑定完││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畢 ││ │ │氣密墊片,經測試結果,其│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50│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27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不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片及圓孔鐵片,經測試結果││ │ │射動力,內不具可拆卸式圓│,其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 │ │形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為1.9焦耳/ 平方公分 ││ │ │裝填同案槍枝(槍枝管制編│ ││ │ │號為0000000000號)之可拆│ ││ │ │卸式圓形氣密墊片後測試結│ ││ │ │果,其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 ││ │ │能為50焦耳/ 平方公分 │ │├──┼───────┼────────────┼────────────┤│ 28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9.2 焦耳/ 平││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方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79│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29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第一次業已就原狀鑑定完││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畢 ││ │ │氣密墊片,經測試結果,其│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74│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30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第一次業已就原狀鑑定完││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畢 ││ │ │氣密墊片,經測試結果,其│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21│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31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第一次業已就原狀鑑定完││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畢 ││ │ │氣密墊片,經測試結果,其│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33│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32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4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0│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33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5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88│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34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2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3│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35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3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0│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36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2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3│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37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23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8│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38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不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片,第一次業已就原狀鑑定││ │ │射動力,內具不可拆卸式圓│完畢 ││ │ │形氣密墊片,經測試結果,│ ││ │ │其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 ││ │ │67焦耳/ 平方公分 │ │├──┼───────┼────────────┼────────────┤│ 39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5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28│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40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20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27│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41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第一次業已就原狀鑑定完││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畢 ││ │ │氣密墊片,經測試結果,其│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51│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42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4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34│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43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8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1│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44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5.4 焦耳/ 平││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方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7│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45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21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6│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46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第一次業已就原狀鑑定完││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畢 ││ │ │氣密墊片,經測試結果,其│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8 │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47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2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66│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48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2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37│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49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不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片,第一次業已就原狀鑑定││ │ │射動力,內具不可拆卸式圓│完畢 ││ │ │形氣密墊片,經測試結果,│ ││ │ │其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 ││ │ │49焦耳/ 平方公分 │ │├──┼───────┼────────────┼────────────┤│ 50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0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5│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51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20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2│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52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7.9 焦耳/ 平││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方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66│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53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不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片,第一次業已就原狀鑑定││ │ │射動力,內具不可拆卸式圓│完畢 ││ │ │形氣密墊片,經測試結果,│ ││ │ │其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 ││ │ │22焦耳/ 平方公分 │ │├──┼───────┼────────────┼────────────┤│ 54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9.2 焦耳/ 平││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方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8│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55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22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62│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56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第一次業已就原狀鑑定完││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畢 ││ │ │氣密墊片,經測試結果,其│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39│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57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9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30│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58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第一次業已就原狀鑑定完││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畢 ││ │ │氣密墊片,經測試結果,其│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26│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59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9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31│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60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5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4│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61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3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38│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62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4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3│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63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第一次業已就原狀鑑定完││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畢 ││ │ │氣密墊片,經測試結果,其│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27│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64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第一次業已就原狀鑑定完││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畢 ││ │ │氣密墊片,經測試結果,其│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5│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65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22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5│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66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22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0│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67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22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2│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68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25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61│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69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5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20│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70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第一次業已就原狀鑑定完││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畢 ││ │ │氣密墊片,經測試結果,其│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34│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71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第一次業已就原狀鑑定完││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畢 ││ │ │氣密墊片,經測試結果,其│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5│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72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21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3│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73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1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1│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74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不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片,第一次業已就原狀鑑定││ │ │射動力,內具不可拆卸式圓│完畢 ││ │ │形氣密墊片,經測試結果,│ ││ │ │其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 ││ │ │20焦耳/ 平方公分 │ │├──┼───────┼────────────┼────────────┤│ 75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4.6 焦耳/ 平││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方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6│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76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4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3│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77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5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28│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78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2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71│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79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不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片,第一次業已就原狀鑑定││ │ │射動力,內具不可拆卸式圓│完畢 ││ │ │形氣密墊片,經測試結果,│ ││ │ │其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 ││ │ │48焦耳/ 平方公分 │ │├──┼───────┼────────────┼────────────┤│ 80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0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33│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81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6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17│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82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24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0│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83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2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74│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84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4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77│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85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2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20│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86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8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64│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87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3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35│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88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第一次業已就原狀鑑定完││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畢 ││ │ │氣密墊片,經測試結果,其│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21│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89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5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71│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90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8.4 焦耳/ 平││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方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2│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91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3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8│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92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8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83│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93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7.9 焦耳/ 平││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方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0│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94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3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7│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95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3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37│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96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0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8│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97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6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25│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98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不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片及圓孔鐵片,經測試結果││ │ │射動力,內不具可拆卸式圓│,其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 │ │形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為11焦耳/ 平方公分 ││ │ │裝填同案槍枝(槍枝管制編│ ││ │ │號為0000000000號)之可拆│ ││ │ │卸式圓形氣密墊片後測試結│ ││ │ │果,其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 ││ │ │能為50焦耳/ 平方公分 │ │├──┼───────┼────────────┼────────────┤│ 99 │0000000000 │認係口徑5.5mm 空氣槍,以│內具可拆卸式圓形氣密墊片││ │ │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發│及圓孔鐵片,未移除圓孔鐵││ │ │射動力,內具可拆卸式圓形│片測試結果,其發射彈丸單││ │ │氣密墊片及圓孔鐵片,經移│位面積動能為12焦耳/ 平方││ │ │除圓孔鐵片後測試結果,其│公分 ││ │ │發射彈丸單位面積動能為43│ ││ │ │焦耳/ 平方公分 │ │└──┴───────┴────────────┴────────────┘

裁判日期:200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