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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重附民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原 告 魏境廷

魏筠晏兼 上二 人法定代理人 陳麗珍原 告 魏坤燦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律師原 告 魏張腰被 告 洪振宗

洪蔡楷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9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洪振宗被訴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黃珮茹法 官 鄭光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仁豐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0-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