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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審交附民字第 5 號刑事其他文書

聲請人 乙○○ 台北市○○路○段○○○巷○號4

相對人 甲○○(原名宋泰龍) 台北市○○區○○街○○巷75上列當事人98年審交附民字第5 號就本院98年審交易字2 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10日下午3 時3 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試行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 官 雷雯華書 記 官 陳麗津通 譯 黃王雅寬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原名宋泰龍)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 相對人甲○○願給付聲請人乙○○新台幣十一萬元,相對人應於98年2 月18日給付新台幣五萬元,其餘款項給付期限至98年5 月15日。

㈡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㈢聲請人於收到全部賠償金後,同意撤回刑事及民事告訴。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陳麗津法 官 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麗津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9-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