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審易字第 208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2089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涂予尹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72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並應向被害人乙○○支付如附記事項所載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事 實

一、甲○○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38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86年度台上字第5939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3年8 月11日縮刑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93年10月2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詎甲○○猶不知悔改,與友人乙○○約定由乙○○暫借珠寶予甲○○保管代銷,所得利潤,以銷售單價之百分之三十五或實價之全數分予乙○○,甲○○並曾先後2 次收受乙○○交付之珠寶,均因未能銷出而返還乙○○。嗣於96年10月29日,甲○○再度收受乙○○所交付如附表所示售價合計新臺幣(下同)600 餘萬元之珠寶73件,嗣因上揭珠寶均未賣出,甲○○原應依約將之悉數返還乙○○,然因積欠地下錢莊債務不堪追討,乃於97年3 、4 月間之某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侵占之犯意,在其所經營位於臺北市○○區○○路4 段之珠寶店內,將上揭珠寶變異持有意思為所有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並將之交付予前來店內討債之人以抵償所積欠之債務。嗣因乙○○於97年8月間多次向甲○○追討上開珠寶未果,始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本院改依簡式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 條第1 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如下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得做為證據之法定事由,揆諸首揭說明,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迭承不諱(參見98年度偵緝字第727 號卷第60頁至第62頁、本院卷第25頁、第52頁至第5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指述及偵查中證述被告於96年9 月或10月間、向伊調借如附表所示價值600 餘萬元之珠寶一批代銷,並約定由伊取得銷售單價之百分之三十五或實價之全數做為利潤,嗣被告並未給付銷售所得,屢經催討,亦未返珠寶等語(參見98年度偵字第1039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34頁至第35頁),並有告訴人提出之估價單7 紙、珠寶相片2 張等件在卷可稽(附於97年度他字第3564號卷第5 頁至第13頁)。綜上各情,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至為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公訴意旨誤認被告係分3 次侵占如附表所示珠寶,尚有未洽,併此指明。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侵占之珠寶價值甚鉅,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惟犯後坦承犯行且已將部分珠寶歸還告訴人,業據告訴人到院陳述屬實(參見本院卷第53頁),且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參見本院卷第57頁),同意賠償損害並已部分履行之犯後態度,並衡其係不堪地下錢莊催討債務乃侵占珠寶以抵償債務之犯罪動機、目的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公訴人具體求處被告有期徒刑

2 年,固非無見,惟本院斟酌前開各情,認公訴人所求刑度尚嫌過重,附此敘明。末按「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 年以上5 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74條第2 款所稱「5 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應以後案宣示判決之時,而非以後案犯罪之時,為其認定之基準;即後案「宣示判決時」既已逾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 年以上,雖後案為累犯,但累犯成立之要件與宣告緩刑之前提要件(即刑法第74條第1 款、第2 款所示之情形)本不相同,且法律亦無限制累犯不得宣告緩刑之規定。故成立累犯者,若符合緩刑之前提要件,經審酌後,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仍非不得宣告緩刑(最高法院92年第18次刑事庭會議及92年台上字第1693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前因犯詐欺罪受有期徒刑1 年2 月之宣告,於93年8 月11日假釋出監,並於93年10月25日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遭地下錢莊逼債,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於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同意賠償被害人150 萬元(參見本院卷第57頁、第65頁),而徵得告訴人當庭同意給予自新機會(參見本院卷第64頁背面、第65頁),堪認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

2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4 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依與被害人間達成之和解條件,向被害人支付如下列「附記事項」所載之財產上損害賠償(依刑法第

74 條 第4 項規定,前開支付之負擔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倘被告不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 第4 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四、附記事項:被告應給付被害人120 萬元(不包括被告於99年

3 月1 日賠償被害人之30萬元),給付方式如下:自98 年4月起,按月於每月1 日給付10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之日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

2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富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附表┌──┬──────┬──────┬──┬─────┐│編號│借用日期 │品名 │數量│價值 ││ │ │ │ │(新臺幣: ││ │ │ │ │元) │├──┼──────┼──────┼──┼─────┤│ 1 │96年9月7日 │月光石碧璽 │1件 │38,000 │├──┼──────┼──────┼──┼─────┤│ 2 │96年9月7日 │長方碧璽 │1件 │250,000 │├──┼──────┼──────┼──┼─────┤│ 3 │96年9月7日 │圓3色碧璽 │1件 │164,000 │├──┼──────┼──────┼──┼─────┤│ 4 │96年9月7日 │橢圓碧璽 │1件 │420,000 │├──┼──────┼──────┼──┼─────┤│ 5 │96年9月7日 │紫水晶圓型 │1件 │58,405 │├──┼──────┼──────┼──┼─────┤│ 6 │96年9月7日 │祖母綠 │1件 │280,000 │├──┼──────┼──────┼──┼─────┤│ 7 │96年9月7日 │綠玉髓 │1件 │96,000 │├──┼──────┼──────┼──┼─────┤│ 8 │96年9月7日 │祖母綠 │1件 │150,000 │├──┼──────┼──────┼──┼─────┤│ 9 │96年9月7日 │祖母綠 │1件 │135,000 │├──┼──────┼──────┼──┼─────┤│10 │96年9月7日 │綠碧璽 │1件 │19,000 │├──┼──────┼──────┼──┼─────┤│11 │96年9月7日 │珊瑚 │1件 │98,000 │├──┼──────┼──────┼──┼─────┤│12 │96年9月7日 │珊瑚綠玉髓 │1件 │84,000 │├──┼──────┼──────┼──┼─────┤│13 │96年9月7日 │碧璽花拓帕石│1件 │228,600 │├──┼──────┼──────┼──┼─────┤│14 │96年9月7日 │粉碧璽 │1件 │326,000 │├──┼──────┼──────┼──┼─────┤│15 │96年9月7日 │紅葡萄石 │1件 │228,000 │├──┼──────┼──────┼──┼─────┤│16 │96年9月7日 │紅碧璽耳環 │1對 │30,000 │├──┼──────┼──────┼──┼─────┤│17 │96年9月7日 │碧璽水滴墜 │1件 │300,000 │├──┼──────┼──────┼──┼─────┤│18 │96年9月7日 │玉珊瑚墜 │1件 │47,000 │├──┼──────┼──────┼──┼─────┤│19 │96年9月7日 │玉珊瑚耳環 │1對 │105,000 │├──┼──────┼──────┼──┼─────┤│20 │96年9月7日 │祖母綠耳環 │1對 │160,000 │├──┼──────┼──────┼──┼─────┤│21 │96年10月4日 │頭珠鍊 │1件 │20,000 │├──┼──────┼──────┼──┼─────┤│22 │96年10月4日 │粉晶墜珠 │2件 │68,600 │├──┼──────┼──────┼──┼─────┤│23 │96年10月4日 │變形珠套鍊 │1件 │110,000 │├──┼──────┼──────┼──┼─────┤│24 │96年10月4日 │鈣鈉石墜 │1件 │42,000 │├──┼──────┼──────┼──┼─────┤│25 │96年10月4日 │黃金珠戒 │1件 │86,000 │├──┼──────┼──────┼──┼─────┤│26 │96年10月4日 │黃金珠耳環 │1對 │88,000 │├──┼──────┼──────┼──┼─────┤│27 │96年10月4日 │淺紫珠 │1件 │32,000 │├──┼──────┼──────┼──┼─────┤│28 │96年10月4日 │銀灰珠戒 │1件 │88,000 │├──┼──────┼──────┼──┼─────┤│29 │96年10月4日 │粉橘珠戒 │1件 │78,000 │├──┼──────┼──────┼──┼─────┤│30 │96年10月4日 │黑珍珠戒 │1件 │56,000 │├──┼──────┼──────┼──┼─────┤│31 │96年10月4日 │玉旦面 │1件 │114,285 │├──┼──────┼──────┼──┼─────┤│32 │96年10月4日 │玉旦面 │1件 │108,571 │├──┼──────┼──────┼──┼─────┤│33 │96年10月4日 │玉旦面 │1件 │158,000 │├──┼──────┼──────┼──┼─────┤│34 │96年10月4日 │鐵龍生五龍墜│1件 │28,000 │├──┼──────┼──────┼──┼─────┤│35 │96年10月4日 │鐵龍生玉戒 │1件 │80,000 │├──┼──────┼──────┼──┼─────┤│36 │96年10月4日 │玉墜 │3件 │34,285 │├──┼──────┼──────┼──┼─────┤│37 │96年10月4日 │龍戒 │1件 │158,000 │├──┼──────┼──────┼──┼─────┤│38 │96年10月4日 │紫水晶 │1件 │45,000 │├──┼──────┼──────┼──┼─────┤│39 │96年10月4日 │鋯石戒 │1件 │57,000 │├──┼──────┼──────┼──┼─────┤│40 │96年10月4日 │拓帕石戒 │1件 │18,000 │├──┼──────┼──────┼──┼─────┤│41 │96年10月4日 │火蛋白石戒 │1件 │230,000 │├──┼──────┼──────┼──┼─────┤│42 │96年10月4日 │火蛋白石戒 │1件 │98,000 │├──┼──────┼──────┼──┼─────┤│43 │96年10月4日 │拓帕石 │1件 │88,000 │├──┼──────┼──────┼──┼─────┤│44 │96年10月4日 │水滴鈣鈉長石│1件 │186,000 │├──┼──────┼──────┼──┼─────┤│45 │96年10月4日 │石榴石戒 │1件 │16,000 │├──┼──────┼──────┼──┼─────┤│46 │96年10月4日 │拓帕石戒 │1件 │51,000 │├──┼──────┼──────┼──┼─────┤│47 │96年10月4日 │拓帕石耳環 │2對 │10,000 │├──┼──────┼──────┼──┼─────┤│48 │96年10月4日 │拓帕石戒 │1件 │18,000 │├──┼──────┼──────┼──┼─────┤│49 │96年10月4日 │黃水晶 │1件 │12,000 │├──┼──────┼──────┼──┼─────┤│50 │96年10月4日 │TOPAZ石戒 │1件 │19,390 │├──┼──────┼──────┼──┼─────┤│51 │96年10月4日 │綠水晶 │1件 │37,765 │├──┼──────┼──────┼──┼─────┤│52 │96年10月4日 │三角拓帕石 │1件 │18,000 │├──┼──────┼──────┼──┼─────┤│53 │96年10月4日 │水晶戒 │1件 │9,000 │├──┼──────┼──────┼──┼─────┤│54 │96年10月4日 │紅寶戒 │1件 │15,000 │├──┼──────┼──────┼──┼─────┤│55 │96年10月4日 │藍寶 │3件 │45,000 │├──┼──────┼──────┼──┼─────┤│56 │96年10月4日 │紅寶戒 │1件 │12,000 │├──┼──────┼──────┼──┼─────┤│57 │96年10月4日 │紅寶蝴蝶 │1件 │10,000 │├──┼──────┼──────┼──┼─────┤│58 │96年10月4日 │紅寶戒 │1件 │15,000 │├──┼──────┼──────┼──┼─────┤│59 │96年10月4日 │紫水晶 │1件 │34,510 │├──┼──────┼──────┼──┼─────┤│60 │96年10月4日 │黃水晶 │1件 │18,000 │├──┼──────┼──────┼──┼─────┤│61 │96年10月4日 │山茶花戒 │1件 │168,000 │├──┼──────┼──────┼──┼─────┤│62 │96年10月4日 │山茶花耳環 │1對 │188,000 │├──┼──────┼──────┼──┼─────┤│63 │96年10月24日│黃金珠 │1件 │86,000 │├──┼──────┼──────┼──┼─────┤│64 │96年10月24日│粉珠 │1件 │78,000 │├──┼──────┼──────┼──┼─────┤│65 │96年10月24日│黃金珠耳環 │1對 │88,000 │├──┼──────┼──────┼──┼─────┤│66 │96年10月24日│黑珍珠 │1件 │56,000 │├──┼──────┼──────┼──┼─────┤│67 │96年10月24日│黑珍珠 │1件 │88,000 │└──┴──────┴──────┴──┴─────┘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1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