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2170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168 號),經訊問被告後,被告為認罪之答辯,本院裁定認宜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甲○○共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二「扣案之仿冒商品及數量欄」之物均沒收。
乙○○共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扣案之仿冒商品及數量欄」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起訴書)外,另補充及更正如下:
1.被告乙○○前於民國91年間,因違反選罷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褫奪公權1 年確定;於93年間,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嗣經上訴駁回確定;於94年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及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4年度訴84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以94年度易字第73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經上訴駁回確定;上案4 案件,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2323號裁定應執有期徒1 年3 月確定。
另於92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有期徒刑10月,嗣經上訴駁回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甫於95年12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本案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2.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其中部分更正詳參如附件附表一之更正處。
3.扣得如附件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品更正為總計3349件。
4.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98年1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及99年1 月19日審判筆錄第2 頁)。
二、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明知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仍加以販賣,而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2 人間就在「大小熊寶貝精品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按所謂「販賣」,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必要,只須以營利為目的,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已完成。是被告等販入如附件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商品,雖販入後未及賣出,即為警持搜索票搜索而查獲,仍構成犯罪。被告等意圖販賣而輸入、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被告乙○○自98年6 月間起至同年7 月17日11時50分許,係在密集期間內在「大小熊寶貝精品店」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圖樣之營業性行為;及被告甲○○,在密集期間內在「大小熊寶貝精品店」及「小熊寶貝精品店」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圖樣之營業性行為,均未曾間斷,是此販賣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公訴意旨認被告甲○○,在密集期間內在「大小熊寶貝精品店」及「小熊寶貝精品店」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被告等一犯罪行為,侵害數個商標權人之權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乙○○有如前述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爰審酌被告乙○○有前述之前科紀錄,被告甲○○前並無任何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被告2人僅初接觸此類行業,對所販賣之商品為仿冒商品均不熟悉,且不諳販賣此類商品係違反法令,而誤觸法網,使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致消費大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實屬可議,惟被告2 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能坦承犯行,且已與其中之一告訴人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達成和解,被告2 人應依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所交付之聯絡地址於99年3 月10日以前以現金給付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新臺幣5 萬元(各給付新臺幣2萬5千元),有和解筆錄可憑,認被告2 人已知悔悟,犯後態度尚佳,本件販賣之仿冒商品數量頗鉅,造成數商標權人對其商譽經營之損失,幸大部分仿冒商品均未及販出即為警查獲,暨被告2 人之品性、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形,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儆。
四、扣案之仿冒如附件附表一、二所示之商品,為被告等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諭知沒收。
五、據上論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曾勁元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尚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之依據: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如附件附表一之更正處:
┌──┬───────┬───────┬──────┬────┬────┬──────┐│編號│扣案之仿冒商品│商標名稱 │商標專用權人│審定號 │專用期限│專用範圍 ││ │及數量 │ │ │ │ │ │├──┼───────┼───────┼──────┼────┼────┼──────┤│33 │仿冒哆啦A夢圍 │DORAEMON小叮噹│小學館股份有│00000000│100年5月│圍兜、浴帽、││ │兜15件 │及圖 │限公司 │ │31日 │遮陽帽、圍裙││ │ │ │ │ │(更正處)│等 │├──┼───────┼───────┼──────┼────┼────┼──────┤│66 │仿冒雙子星零錢│LITTLE TWIN │三麗鷗股份有│00000000│99年10月│錢包、皮包等││ │包6件 │STARS及圖 │限公司 │ │31日 (更│ ││ │ │ │ │ │正處) │ │├──┼───────┼───────┼──────┼────┼────┼──────┤│76 │仿冒雙子星扇子│LITTLE TWIN │三麗鷗股份有│00000000│99年10月│扇子等 ││ │8件 │STARS及圖 │限公司 │ │31日 (更│ ││ │ │ │ │ │正處) │ │├──┼───────┼───────┼──────┼────┼────┼──────┤│91 │仿冒凱蒂貓造型│HELLO KITTY臉 │三麗鷗股份有│00000000│101年2月│玩具等 ││ │玩具10件 │圖 │限公司 │ │29日 (更│ ││ │ │ │ │ │正處) │ │├──┼───────┼───────┼──────┼────┼────┼──────┤│112 │仿冒美樂蒂及酷│MY MELODY及圖 │三麗鷗股份有│00000000│99年11月│卡夾等 ││ │洛米卡夾55件 │ │限公司 │ │31日108 │ ││ │ │KUROMI及圖 │ │00000000│年4月15 │帽子、零錢包││ │ │ │ │ │日 (更正│、手提袋、鉛││ │ │ │ │ │處) │筆盒、袋子、││ │ │ │ │ │ │圍兜、杯子、││ │ │ │ │ │ │名片卡夾、文││ │ │ │ │ │ │具袋、相機袋││ │ │ │ │ │ │等 │├──┼───────┼───────┼──────┼────┼────┼──────┤│123 │仿冒凱蒂貓指甲│Hello Kitty臉 │三麗鷗股份有│00000000│99年11月│修腳趾甲器具││ │剪13件(更正處)│圖 │限公司 │(更正處)│15日 │組、修指甲器││ │ │ │ │ │ │具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