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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審附民移調字第 169 號刑事其他文書

聲請人 甲○○代理人 丙○○相對人 乙○○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69 號就本院98年審易字1464號妨害秘密罪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 官 王沛雷書 記 官 吳尚文通 譯 張瑋庭調解委員 邱義煌調解委員 吳芳洲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代理人 丙○○ 到相對人 乙○○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應於民國98年9 月30日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

萬元整,給付方式:由相對人匯款至如附件所示之聲請人所指定帳戶。

㈡聲請人於收受賠償金之後,則同意法院對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給予從輕量刑之機會。

㈢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㈣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代理人 丙○○相對人 乙○○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吳尚文法 官 王沛雷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9-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