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05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6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88年7 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已於96年10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6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已於96年10月30日入監服刑,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8年6 月23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6267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 年4 月18日,此有檢附法務部矯正司上開函及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欣怡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